【特稿】
何志鹏:涉外法治的理论促动(3)
【海洋法治专题】
胡正良:《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19)
张丽娜,刘雨宵:论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之协调(32)
周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海事法律地位之确定——以海事行政法为主要视角(43)
【《民法典》专题】
马新彦,卢煜彤: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57)
徐博翰:为完全赔偿原则声辩——中国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迷失与回归路径(69)
【数字法治专题】
陈怡:企业间强制数据共享:理论、挑战及实现路径(83)
吕子逸:数字司法的制度检视与样态建构(96)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3期摘要
涉外法治的理论促动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涉外法治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实践领域的工作任务,它同样也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良好的涉外法治理论解释有助于将涉外法治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思考清楚、论述透彻。理论界的高水平总结归纳、分析论证不仅有助于人们对于涉外法治地位与意义充分认知、达成共识,而且有利于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投身于涉外法治的工作领域,在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等各个方向提升工作水平,深化涉外法治的服务和遵守情况。提升规划和参与设计施行涉外法治工作的能力,并且改进参与涉外法治的能力,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积极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进程,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关键词:
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认知升级;法治实践;国家话语;人才培养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海牙规则》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为宗旨,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之特点,其实施至少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且对当前这一领域的国际化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采用的承运人责任规则超出海上贸易实际需求,以及在上述特点方面存在不足,是其未能发挥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作用的主要原因。在正确认识海上货物运输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立法的共性和差异基础上,中国在对参加《鹿特丹规则》持谨慎态度的同时,应当在《海商法》修改时积极借鉴或吸收该规则中合理和成熟的内容,优化《海商法》第四章采用的“混合制度”。
关键词:
《海牙规则》;法律国际化;国际条约;混合制度;《海商法》修改
论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之协调
张丽娜,刘雨宵(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国际气候谈判和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出台为蓝碳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作为多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和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开展国际合作,引领蓝碳法制建设,是中国必须进行蓝碳立法的外源性因素,而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设定以及保护和发展蓝碳的现实需求为中国蓝碳法制建设提供了内生动力。为此,中国应加快蓝碳立法转化进程,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目的,完善蓝碳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国际国内法律规范,将固碳增汇理念融入蓝碳立法内容,建立健全蓝碳市场交易、蓝碳金融促进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确保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相协调。
关键词:
气候变化;蓝碳;碳减排;生态补偿;碳金融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海事法律地位之确定——以海事行政法为主要视角
周新(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运输,自2018年以来已在长江中下游港口与上海港洋山港区、宁波舟山港之间率先运营。“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虽有独立于内河船、海船的建造检验技术规范,但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带来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海商民事纠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宜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纳入“海船”范围,对应海船相关之海事行政法律规范以及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海商法律规范,明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助力2030年前建成安全、高效、绿色的江海直达运输体系。
关键词: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海事行政法;法律地位;法律适用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
马新彦,卢煜彤(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点。该款“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义,极易引发误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观点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场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从而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合理信赖,给予相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合理规避损害赔偿的难题。具体衡量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从合同持续时间与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合同的依赖程度、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几方面进行客观衡量,妥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权;生效时点;合理期限
为完全赔偿原则声辩——中国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迷失与回归路径
徐博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完全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归宿,体现了矫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并且符合财产规则厘定的权利保护秩序。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遭受侵害的主观权利的继续,是对不法行为导致的财产变动的矫正。完全赔偿原则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因为这些责任不以矫正正义为基础。差额说是实现完全赔偿原则的技术方案。损害归责可以应对结果损害过于庞大的问题,并且与完全赔偿原则不冲突。与有过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也是完全赔偿原则范围内的必要修正。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是一般责任减轻条款与定额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以双轨制的方式各自独立发展,完全赔偿原则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完全赔偿原则;矫正正义;财产规则;差额说;损害归责;精神损害赔偿
企业间强制数据共享:理论、挑战及实现路径
陈怡(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资料,原则上应当以企业自愿、同意作为共享的前提,这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与契约自由的要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维护市场的竞争性,有必要在企业间实行数据强制共享。强制企业共享数据是数据共享自由的例外,更是重要补充。中国当前的竞争法制度难以完全应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为了更好地防范、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据垄断风险及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未来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构建一个完善的企业间强制数据共享制度框架。
关键词:
B2B强制数据共享;B2B数据共享;数据访问权;数据垄断;数据法
数字司法的制度检视与样态建构
吕子逸(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内容摘要:
数字司法是传统司法模式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和再造,也是对智慧司法、互联网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吸收与革新的成果。数字司法不仅在总体目标上表现出数字与司法双向融合、相互促进的特征,而且其具体机制的建设亦集中于对“新兴技术应用”和“新型问题处置”两条主线的遵循。通过对数字司法现实基础与时代价值的考察,可以明确此类司法模式存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正当性。依托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推进和司法化规制的有序进行,并以组织载体模式、技术规范机制与司法规则体系的变革为重心,或可为数字司法的塑造,以及数字与司法相互扶持、共同推进目标的实现给予有益的方向指引和路径参考。
关键词:
数字司法;智慧司法;互联网司法;数字化转型;司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