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
李国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67-85页。
作者简介
李国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大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辽宁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法治建设领军人才。主要研究财产法体系、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自然资源权利、成年监护制度等。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著作10余部,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等科研项目10余项,5次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内容摘要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制度的创新性变革具有体系效应,虽然《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未作实质性改进,但其体系解释逻辑必须重新梳理。在《民法典》总则编放弃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后,解释论需要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关联到民事责任能力来解决责任主体问题,进而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承担法定监督义务的情形,明确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教唆、帮助侵权的场合,监护人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与教唆人、帮助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在委托监护的场合,受托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仅对委托人(监护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履行约定义务之外的过错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的损害时,才与监护人依据各自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基于体系的动态性考量,被监护人“有财产”作为规范要素是对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单类型化缺陷的补正,在救济被侵权人和保护监护关系之间进行平衡。
关键词
成年监护、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法定监督义务
原文链接:/2024120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