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
王世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宪法学释析》,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1年第4期,第51页-63页。原载于《财经法学》2021年第1期,第86-100页;


作者简介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侧重于财政宪法学、海事行政法学研究。
摘 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理应当遵循宪法逻辑,即政府与公民是一种信托关系,只要公民权利的需求仍在,政府就没有破产的理由。因此,地方政府破产只是财政破产但行政不破产。在地方政府破产重整程序中,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于地方债的债权,因为前者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权。诉诸民主体制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的发债权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只有地方财政自主才能真正确立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责任,而央地关系的法治化是明确地方财政主体责任的基础。地方政府破产通常首先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干预,但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监督应当成为最终保障性程序。预算的议会中心主义原则决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宪法责任。
关键词: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破产;地方财政自主;
原文链接:/lunwen202105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