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李国强:论个案全过程式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


2022-09-08

引用信息:

李国强,论个案全过程式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载《北方论丛》2022第4期:第103-113页。

作者简介;

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民法典》第 725 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 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 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 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 31 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 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 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 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 另一方 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诊所 法律实务

原文链接:/20220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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