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马永强:论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


2022-09-22

引用信息

马永强:论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9(02):第105-120页。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规制”( 项目编号: 3132021292)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摘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渐发展与主权国家法律治理的“左支右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正在成为犯罪人心目中的“法外空间”。破局的关键是解决刑法教义学层面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定性难题,而明确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的前提是凝聚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概念的使用共识。通过检讨当前加密货币刑法定性的不同学说,可以发现泛泛而论采纳哪种学说并不妥当,而应结合加密货币的类型和应用场景具体分析。应从财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维度检视加密货币的刑法属性。其一,加密货币并非虚拟财产,而是一种依托区块链软硬件系统且可作用于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符合财物的特征。其二,应当肯定加密货币金融属性的区分说,准确识别符合证券特征的竞争币和代币,并明确比特币和稳定币可能具有的准货币性质。基于此,则可就加密货币相关犯罪作出更为妥当的教义学评价

关键词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财产;财产犯罪;金融犯罪

/20221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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