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
姜永伟、刘婳:《从“就海论海”到“陆海统筹”:海洋环境修复的路径优化》,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6年第8期,第142-153页。

作者简介

姜永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硕博分别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先后在《法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浙江社会科学》《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社会科学辑刊》《中国电化教育》等CSSCI核心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辽宁省社科基金等课题多项。兼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海洋环境治理、应急管理政策与法律。

刘婳,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海洋环境治理。
摘要
“就海论海”实质上是将“症状”误作“病因”,试图在海域范围内解决主要由陆域活动产生的所有问题。“陆海统筹”下的海洋环境修复,意味着遵循“陆域-流域-河口-海域”系统所固有的整体性、联动性与协同性规律,构建一种超越简单合作的深度联合治理模式。陆海统筹强化了建立基于空间异质性识别的差异化精准调控机制:将有限的治理资源优先配置于对海洋生态具有主导性影响的污染源与关键区域。有效的陆海统筹依赖于治理主体的实体化重构,赋予跨行政区协调机构以独立的行政职权,使其从协商平台转化为治理实体。数据采集的“一体化”应通过立法确立数据共享的强制性,将分散的监测数据转化为支撑精准决策的知识产品。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应内嵌于治理过程,使生态修复转化为“共同利益”,从而在决策、执行与反馈的闭环中实现“流域-海湾”一体化的可持续运作。修复策略需突破单一介质治理的局限,建立连续管控框架。上游通过生态缓冲带削减面源污染,河口区通过湿地重建恢复自净能力,近海区通过水动力调控优化物质循环,形成压力削减与功能恢复的双重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需要设计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包括对生产者实施押金-返还与扩展生产者责任的复合政策,内化环境外部成本;同时,建立消费者绿色消费的信用激励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使个体理性选择收敛于集体最优的纳什均衡。在特定区域试行将“生态修复责任”与后续“有限的开发权益”进行有条件绑定,以市场化机制激励各方参与,实现“谁损害、谁修复,谁投资、谁受益”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
陆海统筹;海洋环境修复;就海论海;系统性治理;景观生态学
原文链接:/20260826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