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
李国强:《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特定化的公权力介入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第171-185页。

作者简介

李国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青年学者。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大连海事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大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大连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主要研究民商法学、财产法体系、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自然资源权利、成年监护制度、“三农”问题与乡村振兴等。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8篇,出版《财产法体系的解释》等著作1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3项,主持司法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2项,5次获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摘要
在将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纳入私权体系时,其特定化问题成为自然资源利用制度构建的关键。传统物权客体强调物理特定性,而自然资源须依赖技术手段与法律机制实现抽象层面的特定化。《民法典》借鉴“土地”模式对自然资源范围的规定,无法独立完成自然资源权利客体特定化任务,必须依赖公私法协同作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及相关特别法的构造逻辑,是作为自然资源分配者的政府通过“审批+特许”方式明确自然资源的支配范围,使抽象的自然资源具备可交易性。行政特许不仅是管制手段,而且具有赋权效果,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转化为市场主体可支配的私权客体。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机制将抽象的公共利益转化为具体的、可排他支配的财产权益。公权力在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特定化中须保持界限,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须受公共利益约束,防止审批权力滥用导致资源垄断或生态价值受损。
关键词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公权力;行政特许;审批程序
原文链接/2026091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