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之修订:继承与创新
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的修订以问题为导向,贯彻“扬弃”这一哲学概念,平衡了稳定与创新,提升了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修订后在形式上,该章增加了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原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移至“租船合同”章。在内容上,该章主要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并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行“最小双轨制”;继续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义务、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为基础,并参照《鹿特丹规则》中电子运输记录、运输单证、托运人交付货物义务、货物控制权等合理或成熟的规定,完善货物灭失或损坏金额计算、货物留置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优化了“混合制度”。该章修订后依然存在若干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司法实践予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最小双轨制;混合制度;法律继承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1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117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