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的时代意义、亮点与适用
韩立新,姜泽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海商法》新增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全《海商法》体系、统一海事司法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章的核心亮点在于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漏油船舶的所有人,进而解决了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情形下非漏油船舶是否是责任主体的问题;排除了对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引航员、救助人等六类主体的索赔;确立了受害人对于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明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规则。该章的地理适用范围为中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该章不调整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该章对于燃油污染损害的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船舶所有人的免责事项及享受免责的前提条件、提供强制保险或财务保证的主体等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不完全一致,且“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表述亦存在不周延之处,应在具体适用时予以关注。该章相较于《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均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中得以优先适用。
关键词:《海商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油类污染;燃油污染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212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