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孔令杰,莫有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中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判断标准

2026-07-16 法学院 点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中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判断标准

孔令杰,莫有恒(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沿海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之前负有“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义务。然而,《公约》未定义“危害”和“阻碍”,也未列明沿海国不得单方面实施的具体活动。为裁断当事国是否违反此项义务,《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等提出和发展了“对海洋环境造成物理改变”的判断标准。该标准以物理改变为着眼点,针对的活动类型单一,且在适用上存在模糊空间。建议借助因素评价法确定违反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关键要素,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各要素的作用,以便更准确、客观地判断某项活动是否违反该义务。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议海域;海洋划界;不危害或阻碍义务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2485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