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生态环境法本位研究
王雨荣(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法的本位是建构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无法绕开的根本议题。围绕此议题,学界主要形成了环境权利本位论、环境义务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本位论等,但彼此各执一词且自证与他证都较薄弱。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生态环境法的本位已不再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抽象论争,更成为关涉法典解释与适用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生态环境法的本位。新时代环境权利概念重在反映人生活在自然之中,与环境公共利益是和谐共生关系,且能融贯性地说明其与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是生态环境法本位的最佳选择。将环境权利确立为生态环境法的本位,不仅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还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转型,从而建构集继承性与创新性于一体且更具话语传播力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权利本位论;环境权利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21051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