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对国际渔业法的解释、效应及其遗留问题
郭剑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的解释,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义务引入渔业资源的养护与利用,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在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117条至第119条项下义务时,必须充分考量气候变化对渔业资源带来的影响,这不仅包括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时,须依据再分布后的鱼类种群状况评估可捕捞量与养护措施,也包括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就跨界鱼类种群、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海鱼类种群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然而,面对气候驱动的鱼类种群再分布这一核心难题,法庭的释法仍存在局限。法庭未能进一步澄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合作义务、最优利用义务及《鱼类种群协定》项下的兼容性义务,这些制度空白仍是应对气候变化引发的渔业资源多边治理危机的关键。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国际渔业法;气候驱动的鱼类种群再分布;气候变化与海洋酸化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3263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