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欣: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2-06-29

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徐向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两年规则”的行为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但很难充分证明此种“滥用”并以此叫停“两年规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财政、检查、合规和执行以及机构事项下仍有许多议题有待商榷,按期出台规章的难度较大。理事会若在规章缺位情况下审核开发工作计划,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暂时制定的规章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待规章出台后再作终局决定。中国无须被“两年规则”的启动扰乱节奏,而应坚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从全球深海治理的角度对“区域”布局进行全面的战略考量。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两年规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20293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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