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民商法学科学术沙龙——《股权变动新规介评——优先购买权解读》


2017-09-21

9月20日,我院民商法学科举行了学术沙龙活动,由我院林一副教授针对日前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题为《股权变动新规介评——优先购买权解读》的讲座。法学院部分老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魏国君副教授主持了本次学术沙龙。

魏国君副教授首先介绍和评价了最近一段时间商法学界研究的成果,对我国目前商事立法情况进行了展望,期望《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同学对商法的研究兴趣。

随后,林一副教授首先对股权变动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释,作为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优先购买权规则制定的背景知识。之后,针对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则进行解读和评价。林一副教授指出,股权变动,尤其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问题,是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届关注最广研究最多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问题层出不穷,讨论历久弥新的议题之一。本次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1)以肯定章程自治的方式,确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2)明确转让人的通知义务和通知内容;(3)明确“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4)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5)规定其他股东强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与平衡救济;(6)智慧性创造性地解决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果与救济问题等。最后林一副教授对《司法解释四》优先购买权规则进行了评价总结,认为具有以下特色:以司法实践为主导的,充分尊重有限公司章程自治;深化理解有限公司资合兼人合性质、重新认识优先购买权性质、创造性解决公司实践问题。林一副教授还同时提出了《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未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思考。

林一副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发人深思。讲座结束后,在座的老师以及研究生就讲座中的问题与林一老师进行了互动。

本次讲座是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举办的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学术讨论系列的第一场,未来将有其他老师就《司法解释四》的其他内容及其他民商法问题进行讨论。希望通过这项活动,提高学生的民商法理论基础、丰富对民商事法律实践的认识,奠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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