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物权效力论
孙思琪1,2(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提单的所谓物权凭证性质在中国长期存在争议,其实质是大陆法系所称提单的物权效力,系指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相同效力,由此可以满足货物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英美法系认为提单是一种document of title,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普遍均有提单物权效力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代表说、严格相对说、绝对说、物权效力否定说等较为稳定的学说。两大法系均认可提单代表货物的拟制占有或谓间接占有,提单的转让由此代表了货物占有的移转,但持有提单本身并不代表享有货物的所有权等物权。“提单代表货物”只是一种强调提单象征意义的简略表述。提单的物权效力在中国现行法下尚无明文规定,但具有作为习惯补充适用的空间,且《民法典》第598条也从买卖合同的角度提供了一定依据。提单交付对于货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属于现实交付,而提单质押则应认定为权利质权。提单表征的货物拟制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提单电子化对物权效力的主要影响,应是如何对无形的电子提单认定占有。《海商法》修订应对提单的物权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提单物权效力;document of title;交付;占有;物权变动;电子提单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116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