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突破:自动驾驶地方先行立法的试验型进路
郑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动驾驶商业化部署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亟待立法予以回应。在中央立法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是没有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自动驾驶的试验型立法亦具备正当性。在规范层面,《立法法》第82条赋予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权。在功能层面,地方立法先行相比于出台政策文件和中央立法具有明显优势,且能够通过地方法治竞争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当前自动驾驶地方立法先行面临的国家强制性车辆标准、强制保险、无过错责任认定等权限瓶颈,可以借助作为软法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在地方立法中推出产品责任险和商业险等自愿保险以及通过数据的责任认定的变通处理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为保障法制统一和协调,自动驾驶地方立法应遵循国家政策指导,并加强区域协同立法。
关键词:自动驾驶;地方先行立法;车辆标准;保险;事故责任认定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1911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