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功能承载差异及渐进并轨发展
林福辰(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颁布生效致使调解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目前虽已签署公约,但司法确认作为中国商事调解协议的现行执行机制,其规则与公约在适用范围与审查方式等方面尚存在诸多差异。鉴于中国调解具有鲜明的司法驱动色彩,审查监管压力后置,国内调解既有执行机制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短期恐难适配公约的要求。因此,中国应首先采用“双轨制”的模式,针对国际商事调解构建独立的执行机制,待调解产业成熟后再考虑国内调解协议执行机制与国际的统合并轨。在这一过程中,可借助自贸区法院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等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调解的市场化改革,孕育现代调解理念。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新加坡调解公约》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1103112.pdf